总台央视记者 邓煜洲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为确保因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提供“在京连续六个月社保缴纳记录”的流动人口正常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要求作出调整。

  一、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一是申领人提交的在京社保缴纳凭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3月份申领,提交2019年9月、10月、11月、12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4月份申领,提交2019年10月、11月、12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5月份申领,提交2019年11月、12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6月份申领,提交2019年12月在京缴纳社保凭证;

  7月份申领,提交2019年12月在京缴纳社保凭证;

  8月份申领,提交2020年1月在京缴纳(补缴)社保凭证;

  9月份申领,提交2020年2月在京缴纳(补缴)社保凭证;

  10月份申领,提交2020年3月在京缴纳(补缴)社保凭证;

  11月份申领,提交2020年4月在京缴纳(补缴)社保凭证;

  12月份申领,提交2020年5月在京缴纳(补缴)社保凭证;

  2021年1月恢复正常;

  二是申领人需在所提交的社保缴纳凭证上做出承诺,格式为:

  “因本人就职单位(单位名称)缓缴社保,本人所提交凭证缺少*月、*月-社保缴纳记录,如有虚假,自愿接受惩戒。签名和日期”。

  由工作人员翻拍留存电子档案。

  二、单位没有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的在京社保缴纳记录要求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