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我国老龄化逐步深入,养老压力增大,“子女护理假”成为热议话题。

  12月11日,云南昆明宣布明年1月1日起施行子女带薪护理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国内已有20余地试点子女护理假政策,便于员工照看患病住院的家中老人。不过,多地网友反映,实际申请护理假时未能得到单位批准,有假却难休。

  有专家指出,子女护理假一般为10天-20天,企业会面临很大用工成本,如果没有对企业相应的支持和配套政策,护理假制度难以落实。

  20多个地区试推“子女护理假”

  近日,云南昆明公布《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已有河北、河南、山西、重庆、湖北、甘肃等20多个地区出台“子女护理假”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大致相似,即对患病住院、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规定用人单位允许其子女休假护理老人。多地将老人年满60周岁且患病住院治疗作为子女享受护理假的前提。

  子女护理假要放多久?各地标准不一。时间较短的在10天左右,时间长的有20天。独生和非独生子女在休假天数上有区别,比如西安规定独生子女每年有2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则为10天。

  在政策适用对象上,广西、海南、福建等限定仅独生子女可享受护理假;宁夏、四川、黑龙江等省份则将非独生子女也纳入覆盖范围。

  大部分地区还明确了子女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广州规定子女休假护理老人期间,工资照发,且不影响职工福利待遇和评奖。南京、四川等地没有规定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可自主决定。

  “独生子女与否以及老人的年龄,不应成为享有子女护理假的绝对标准,主要判断依据应该是实际的需求,以人为本。”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景军认为,可以优先考虑独生子女,但如果非独生子女确实有护理老人的需求,或者家中老人虽然不满60岁,但存在残疾失能,生活无法自理情况需要子女照料的,也应列入政策保障范围。

  针对休假时长、带薪与否等具体细节规定,景军建议不要全国“一刀切”,各地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最适合当地实情的标准。

  老难题:有假却难休 恐加重企业负担

  虽有政策在前,但子女护理假在落地过程中仍然遭遇困境。

  多地网友反映,在向单位申请休护理假回家照看老人时,没有得到批准。南宁一名女士反映称,她是家中独女,2017年母亲中风住院,长期需要人照料。广西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后,她多次向单位和工会申请休护理假,都没有得到批准。她只能像往年一样,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回家照顾母亲。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徐大勇也提出了护理假“有假难休”的问题。

  今年6月,深圳就《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独生子女带薪护理假,因争议太大,又在正式条例中删去了相关内容。不少意见认为,子女护理假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导致部分企业歧视独生子女员工,进而引发新的就业问题。

  北京协力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贾云竹告诉新京报记者,新规实施需要一个适应过程,需要建立完善和护理假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比如,护理假期间,员工薪酬记发是付正常薪酬还是按一定比例付酬、还是无报酬?这部分需要明确。目前有护理责任的员工是政策主要受益者,企业出于自身经济成本和效益考虑,推行护理假可能有一定难度。这样的情况下,护理假或许可以借助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建立来得以保障。”

  贾云竹还曾表示,目前子女护理假一般为10天-20天,如果政策要求带薪休假,企业会面临很大的用工成本,建议政府部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激励和补助措施,在财政、税收等方面为护理假提供经济支持。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此前透露,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和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增长,2000年至2018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从1.26亿人增加到2.49亿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10.2%上升至17.9%。未来一段时间,老龄化程度仍将持续加深。

  “根据国际上通常的定义,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就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景军表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老龄化历史很长,法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已经超过一百年,英、德等国也接近百年,这些国家通过长时间的探索和准备,有了相对丰富的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经验。

  相比之下,我国步入老龄化的历史时间较短,从20世纪末至今只有20余年,但老龄化发展速度快,程度也较高,相关配套政策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景军认为,目前推行子女带薪护理假的养老举措,总体上主要依赖老人的家庭成员,通过企业单位进行资金兜底,只是弥补相关社会服务不足的“权宜之计”。长远来看,老龄群体的养护还需要更多社会专业服务力量加入,减轻家庭成员和企业的负担。

  新举措:“长期护理险”成补充 医保基金有压力

  近年来,长期护理保险逐渐成为国内应对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的另一项尝试,一定程度上与子女护理假形成相互补充。

  长期护理险又被称为社保“第六险”,是指对个体由于年老、疾病或伤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在家中或疗养院治病医疗由专人陪护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支付的保险。

  2015年,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十三五”规划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次年,人社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今年9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于今年开始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宗凡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国内一项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大家共同缴费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失能人员的生活照料以及医护提供了费用保障,能够化解失能人员家庭护理费用负担。

  12月1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陈映东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截至2019年末,全国已有14家保险公司参与了15省、35个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覆盖人群超过5000万,为35.8万人提供了长期护理待遇,在提升参保对象生活质量、保证长护政策落地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尚处于试点初期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近年发展过程中也浮现出一些问题。

  有业内人士指出,长期护理保险的根本价值在于为失能群体提供有效的护理保障或者经济补偿,这有赖于一个运行有序、专业有效的护理服务产业。护理服务专业人员短缺、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标准和需求等级的界定、有效评估机构不足等问题仍亟待解决。

  此外,目前试点地区普遍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为长期护理保险筹集保费,少数中西部试点地区财政紧张,医保基金面临较大压力。

  王宗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作为一项独立险种,长期护理保险应该强制性缴费,参保人应履行缴费义务。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尚处于初始阶段,可以暂时通过医保等划入资金进行缴费。但长远而言,长期护理保险还是要有独立的投资。

  针对上述问题,陈映东表示,近期银保监会将出台一份试点规范性文件,重点对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投标行为、服务能力、财务管理、风险调节机制、市场退出进行规范。同时加强与国家医保局的沟通合作,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陈映东说,目前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还没有发生大面积亏损的情况。为防止此类情况,他提醒,保险公司应量力而行参与服务,加强数据分析和经验积累,合理设计保障方案,科学核定成本费用。

  新京报记者 黄哲程

  编辑 张畅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