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涉及公众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可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召开听证会、协调会及实施效果评议会,听取意见建议并化解矛盾。今天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此前,通过“万名代表下基层”征求立法意见建议的方式,条例草案征集到7.6万余群众的10272条意见建议,依据这些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110余处修改。记者注意到,二审稿中增加了多处“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的内容。例如,二审稿提出,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协商共治机制,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项目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等多个环节,二审稿还增加了群众、专家以及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参与的内容。二审稿提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专家、社会公众意见,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项目纳入城市更新计划后,实施主体开展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编制过程中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此外,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权益及公众利益的城市更新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相关主体申请或根据项目推进需要,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召开项目确定听证会、实施方案协调会及实施效果评议会,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推动实施。

  二审稿同时明确,本市城市更新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要求。编制更新类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特点,结合更新需求及群众诉求,科学确定规划范围、深度和实施方式,小规模、渐进式、灵活多样地推进城市更新。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