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监管机构和公司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持续开展消费者宣讲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为重点,在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微信公众号刊发“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通过解析案例、提示消费风险等内容增强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2月,张某到某寿险公司柜面进行投诉,自称是该保险公司客户王某的女儿,并口头提供了王某身份证号,投诉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半年前在家务农的母亲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强烈推荐下为自己购买终身寿险及重疾险组合产品,此款产品不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要求退保,并查询退保金额,否则将向上级机构进行再次投诉。

  中支柜面客服人员要求张某出示本人身份证、其母亲王某身份证、张某与王某的关系证明,同时要求出具王某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张某无法提供,并坚称二人是母女关系,要求保险公司立即查询退保金额。

  柜面客服人员根据张某提供的王某身份证号在系统中查询到客户王某留存的电话号码,联系致电王某,询问王某是否认识张某,两人是什么关系,是否知道并授权张某查询退保金额,并要求退保。经了解,张某并非王某的女儿,而是某公司的催债人员,同时投保人王某明确拒绝保险公司向张某提供一切保单信息,并称自己没有提出退保需求。

  相关信息核实结束后,柜面工作人员拒绝了张某的要求,保护了投保人的信息、财产安全及保单相关利益。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投诉人冒充客户女儿,到保险公司投诉要求查询退保金额,投诉处理人员通过身份核实、授权核实等,拒绝了投诉人的查询要求。后续通过拨打客户留存在公司的电话号码核实,有效保护了保单权益人的保单利益,尤其是退保金额等涉及到客户个人财务信息,有力维护了客户的信息安全权、财产安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三、[消费风险提示]

  1。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做好更新

  作为保险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个人信息尤为重要,当个人信息(联系电话、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准确,便与保险公司更好提供各项保险服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减少业务代办、管好个人资料

  在办理保险保全、理赔业务时,尽量本人办理,减少呆板,确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确认授权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不轻易将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等交于他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等复印件等,在资料的关键位置注明代办业务类型、有效期,谨防被再次利用。

  3。不贪图小便宜、不随意晒信息

  日常生活中,不贪小便宜随意扫码填写个人信息领取礼品,造成个人信息陷入被转卖、利用的风险中;部随连接公众场所不明WiFi,引发银行卡号、交易密码等重要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的风险;不随意在网上晒个人信息,以免被有心之人利用。

  (文中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