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金融教育,普及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项权利,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5年,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持续以发布“以案说险”形式,围绕扰乱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非法中介活动,针对“代理退保”“代理维权”“不良广告销售误导”等不法中介乱象,深度挖掘典型案例,面向消费者提示金融消费风险,普及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提醒消费者提高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华保险辽宁分公司积极构建和谐健康的金融消费环境,展现金融消保新风貌,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案例介绍
黄女士在2018年投保了一份年金险,年交保费2万多元,缴费年限10年。今年,黄女士急需用钱,想退保时发现当初投保的年金险退保损失很大。经核实,投保时黄女士年收入约5万元,每年保费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本应优先考虑缴费年限短、灵活的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却推荐了需长期持有的保险产品,且风险提示不到位。
二、案例分析
《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1、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2、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3、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4、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5、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在该案例中,销售人员未履行“了解客户”义务,未充分评估黄女士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未向其提示产品风险;黄女士也未充分了解产品内容和风险,最终导致了购买了与自身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产品,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三、风险提示
金融消费者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1、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所处的不同阶段,明确自身的风险保障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保险规划,理性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或服务时,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清晰了解权利与义务,并审慎对待合同签署、风险测评等重要环节。
3、消费者应充分认识适当性匹配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断提升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理性投资观念。选择产品时,需结合自身消费需求、风险特征及保险费承担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