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文法院审理一起团伙盗窃蜜蜂案件,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一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同时责令三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749.31元。

  2023年3月至9月期间,杨某某因眼馋别人喂养的蜜蜂,想偷些蜜蜂来养,蜂蜜拿来自己吃或用于出售。于是分别邀约与其关系较好的卢某某、夏某某一起偷盗蜜蜂,多次窜至修文、白云两地村庄,将被害人饲养的蜜蜂连带蜜蜂箱一并偷走。期间,杨某某还将被害人孙某某饲养的七只鹅和被害人苏某某饲养的八只鸭盗走。3名被告人将偷盗来的蜜蜂及蜂箱瓜分后,准备运输回家,在运输途中因驾驶不当摔倒,致两箱蜜蜂飞走,其余的蜜蜂分别养在自家院坝内,因饲养不当等原因致部分蜜蜂死亡或飞走。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偷盗蜜蜂、家禽的犯罪事实,三人共计盗窃蜜蜂32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7箱。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夏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修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杨某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卢某某、夏某某共同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2678.5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卢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1922.57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夏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9062.68元,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通讯员 修文县人民法院--吴艳丹)

  来源:修文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