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良好金融生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信泰保险秉持“客户优先”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有温度、有效率、有品质的专业服务。

  在3.15到来之际,信泰保险辽宁分公司总经理任晓明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消费者详解“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并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和受教育权。

  第一,知情权。金融机构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保险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保险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保险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第三,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保险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保险消费者信息安全。

  第四,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保险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保险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银保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第六,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尊重保险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保险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第八,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保险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保险消费者教育,帮助保险消费 者提高对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保险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信泰保险公司全体员工将坚持“客户优先”的经营理念,在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实讲解产品内容,不欺骗,不误导,不强买强卖金融产品,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不挪用客户资金,充分尊重客户,做好金融知识普及工作,与广大金融消费者共同努力,创造更加健康友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安全的保险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