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金融机构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为明确自身权责、合法处理个人信息,避免相关法律风险。12月2日市行办公室对《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内容进行第二次学习。

  首先对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进行详细学习,如取得个人的同意;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等。其次对处理个人信息前,告知事项进行学习,如告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

  作为金融机构,接触到个人信息的机会比较多,我们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审慎、严格的遵守法律规定进行个人信息的处理。